團體協約
為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勞動部訂定「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就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程序及應注意之重點訂定相關原則及架構,以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
團體協約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資遣,及其他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協商後達成合意之結果予以書面化。
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等)、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及利用、工會之組織及運作、企業設施之利用、申訴制度、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勞資雙方間共同遵守之事項。
藉由平等、民主的協商方式,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可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
選定協商代表→確認簽約代表→蒐集相關資料→擬定協約草案→研擬協商策略→召開協商會議→草案達成合意→踐行簽訂團體協約程序→簽訂團體協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應遵守團體協約法所定誠信協商義務。勞動部編製「團體協約法所定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除提供誠信協商義務之內涵及違反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外,更期望可引導勞資雙方朝向理性、雙贏的協商過程,避免勞資任一方發生類似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進而建構良好協商環境。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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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