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勁報96期
「夏、秋季是颱風形成的季節,不少勞工因為工作關係,颱風天仍必須出勤;如果你也這樣,務必要知道自己的相關權益!」
所謂的「天災假」,勞基法並無明文規範,其目的在讓這些機關、學校的員工及早回家做好天災預防措施,以減少天災所帶來的生命財產危害,本質是一種災害應變機制,目的並非在賦予這些機關、學校員工休假權利。
依勞動部頒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包括水災及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 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法令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若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到30萬元的罰鍰。更甚者雇主未履行上述法定義務,仍要求勞工從事外勤作業,致勞工因此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除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更應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最近修改日期:10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