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及接續聘僱通報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三日內,應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相關資料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載。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外勞服務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66、6458、6481
傳真:(02)89658697
最近修改日期:1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