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性契約核備
特定性契約核備之「主管機關」?
係指勞動契約成立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勞委會(現改制勞動部) 84年11 月22日(84)台勞資2字第142875號函)參照】。
「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
所詢「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又勞動基準法中針對從事繼續性工作之勞工與非繼續性工作之勞工之保護有所差別,是以,行政機關歷來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工採取嚴格性之解釋,以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而該法中所稱「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 (工作) 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至於「短期性工作」與「特定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就勞動基準法之立法原旨,該法第九條所稱「短期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可於預見期間完成,完成後別無同樣工作標的者。「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勞委會(現改制勞動部)89年3月31日89台勞資2字第0011362號書函)參照】。
簽訂特定性契約是否有最高年限?是否都要報核備?
法無明定特定性契約之期限,惟針對特定性契約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契約期間未滿1年者,則無須報核。另主管機關核備與否,並未影響其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或非繼續性,亦即並未影響其應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最近修改日期:1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