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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契約核備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另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之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下載《申請函》(Open Document,28 KB)
下載《申請函》(Microsoft Document,54 KB)
下載《僱用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工作說明書》(Open Document,13 KB)
下載《僱用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工作說明書》(Microsoft Document,15 KB)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527、6547、6545
最近修改日期:1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