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辦理。
公告事項:
為協助本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就業準備及職場適應措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見習機會及強化其工作職能,請有意願提供見習名額之本市庇護工場於114年12月8日前檢具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俾憑辦理名額彙整及審核事宜。
一、「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以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自115年1月1日實施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新制,詳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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